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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1.02.14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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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包括荷兰、丹麦、瑞典、澳大利亚、比利时、意大利、芬兰、及德国)于2002年11月8日完成电气及电子设备废弃物处理法,并于2003年1月27日正式公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2002/96/EC)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2002/95/EC),其主要目的是减少电气及电子设备的废弃物并建立回收及再利用系统,从而降低这些物质在废弃、掩埋及焚烧时对人体及环境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冲击。 2004年8月31日之前所有的欧盟会员国必须制定出属于自己国家符合WEEE和RoHS两指令的规定,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所有WEEE指令中所规定的电子电气产品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不能够含有RoHS指令中所提到的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及多溴联苯醚)。 这两条指令对电子通讯产 品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对产品出口产生巨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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